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民法-93 · 抵押权 · 案例题 · 常考 · 24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主营运动鞋制造,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待售运动鞋及半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并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将运动鞋按市价卖给丙公司并完成交付。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主张对丙公司所购运动鞋变价受偿。问:乙银行的主张能否获法院支持?
乙银行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依据《民法典》第404条,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要件为:
  1. 第一,出卖系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物;
  2. 第二,买受人已支付合理价款;
  3. 第三,买受人已取得抵押财产。 本案中,甲公司出售待售运动鞋属正常经营,丙公司按市价买入并受领交付,价款合理且已取得所有权,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故浮动抵押虽经登记,乙银行仍不得对抗丙公司,只能就其余抵押财产变价受偿。正常经营买受人浮动抵押虽已登记,仍可能被正常经营买受人阻断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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