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与清偿

商法-80 · 债务人财产 · 常考 · 21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前已连续数月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总经理王某仍按期领取工资并领取绩效奖金共60万元,另将公司一台设备据为己有。管理人要求王某返还。问追回后财产与王某的债权应如何清偿?
结论:管理人应追回王某的非正常收入及侵占设备,返还后其债权分顺位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顺位依《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要件:一、债务人已具破产原因;二、主体为董监高;三、属非正常收入,含普遍欠薪时的工资性收入、绩效奖金等。本案:王某工资与奖金均在追回范围,设备原物返还;未超职工平均工资的工资部分按职工债权第一顺序,超出部分与奖金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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