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被善意取得的取回权救济

商法-157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30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其代乙公司保管的一批显示器被违法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受领交付,转让时点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乙公司取回无果,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乙公司不能取回显示器,损失只能作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依《企业破产法》第38条、《民法典》第311条,取回权以财物仍属原权利人为前提,受让人一旦构成善意取得,该前提即被切断:
  1. 第一,处分人本无处分权限,转让人属无权处分;
  2. 第二,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主观善意;
  3. 第三,已付合理价款并完成交付,合理对价且已交付。 本案甲对代乙保管的显示器无处分权,丙不知情、付了合理价款并受领交付,故善意取得已成立;又因该转让时点在法院裁定受理之前,转让在受理前发生,损失不能升格为共益债务,乙只能向管理人申报,仅按普通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法受理前转让→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转让→共益债务;善意取得一律切断取回权。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300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