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

商法-201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184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公司长期亏损,股东会决议解散并由董事组成清算组,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甲身在国外,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问:甲还能否补充申报债权?
可以补充申报。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1款,债权人错过申报期限并不因此丧失受偿资格。其要件有三:
  1. 第一,申报期限届满;
  2. 第二,清算程序尚未终结;
  3. 第三,向清算组补充申报。 本案中,甲身在国外未按期申报,属期限届满后未申报;公司清算尚未终结、剩余财产尚未分配完毕。故甲在清算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并依法受偿。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不是除权期,清算终结才是截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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