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与免申报情形

商法-70 · 债权申报与清偿 · 常考 · 23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对乙享有附条件债权且尚未到期,乙已进入破产程序;丙对乙的债权正在诉讼中未决;丁系乙的职工,被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管理人要求甲、丙、丁均申报债权。该要求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
结论:甲、丙可申报,要求丁申报不合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企业破产法》第47条、《企业破产法》第48条。要件:
  1. 第一,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申报;
  2. 第二,附条件、附期限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均可以申报;
  3. 第三,工资、社保及补偿金等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清单公示。 本案:甲附条件债权视为到期可申报,丙未决诉讼债权可申报;丁工资及补偿金属职工债权,无须申报而由管理人调查公示,要求其申报不合法。 未到期视为到期、附条件可申报、职工债权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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