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与集体清偿

商法-150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必考 · 25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乙公司此前对甲公司的一处房屋享有抵押权。乙公司是否需要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不需要。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个别优先受偿,不进入集体清偿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企业破产法》第110条,其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1. 第一,权利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2. 第二,该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别除于集体清偿,由权利人自行行使;
  3. 第三,只有在优先受偿不足或者放弃优先权时,未获清偿的部分才转为普通债权申报。 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房屋享有抵押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人,可就该房屋变价款先行受偿,无须参加集体清偿;仅未获清偿的余额按普通债权处理。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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