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下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

商法-142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4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70万元,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后甲公司、丙公司均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受理时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问:乙公司应如何申报债权?
乙公司有权向甲、丙公司分别申报全部债权。规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46条、《企业破产法》第52条:
  1. 第一,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受理时未届期不妨碍申报;
  2. 第二,连带债务人多个破产,债权人可就同一笔债权在各破产案件分别申报;
  3. 第三,各破产程序相互独立,分别申报、分别受偿、互不牵制;
  4. 第四,受偿总额受限,合计不得超过原债权额。 本案乙公司对甲公司的70万元债权在受理时尚未到期,丙公司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且甲、丙均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乙公司可就70万元分别全额申报,两案受偿互不影响,但合计不得超过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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