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商法-148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65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借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A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重整期间,A公司租赁的办公楼租期届满,出租人要求返还。问:出租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
有权请求返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6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其要件为:
  1. 第一,标的须是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债务人仅取得占有;
  2. 第二,取回请求发生在重整期间;
  3. 第三,事先约定条件已成就,即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 本案中,A公司依租赁合同占有出租人的办公楼,属于合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法院已裁定重整、由管理人管理营业事务,租期届满意味着约定条件不再存续,故出租人可行使取回权取回该房屋,管理人不得以重整需要为由拒绝。重整程序取回权三查:他人财产+重整期间+约定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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