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后新生滞纳金的债权申报
题干
甲公司欠乙公司款项久拖不还,乙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扣押甲公司货物交丙公司保管而产生保管费。甲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就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申报债权。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乙公司就该笔滞纳金的申报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3条。
- 第一,对象要件:仅限债务人欠缴款项所生的滞纳金,迟延利息的加倍部分与劳动保险金滞纳金亦在其列,即欠缴款项滞纳金;
- 第二,时间要件:该滞纳金须形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即受理后产生;
- 第三,程序要件:债权人已将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作破产债权申报。 本案中,甲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申报的滞纳金系此后滋生,滞纳金发生于受理后,法院不予确认。 滞纳金计至受理日为止,此后新生部分不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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