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出卖人的在途货物取回权

商法-156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0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出卖人甲依买卖合同向买受人乙发运货物,乙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也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甲随即让承运人把货物运回,未能成功;货物最终到达乙处,甲向管理人请求取回。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甲的主张应获支持,可以取回该批在途货物。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及《破产法解释(二)》第39条第1款。要件为:
  1. 第一,买受人已被受理破产申请;
  2. 第二,货物已发运而买受人尚未收到;
  3. 第三,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
  4. 第四,出卖人经通知承运人返还而取回未果。 本案中,乙被裁定受理破产时既未收货也未付清货款,甲让承运人运回货物却未实现,即取回权主张未获实现;待该批货物送到管理人处,甲才提出取回请求,管理人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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