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非正常收入的追回与债权申报

商法-155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选考 · 29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管理人查明,高管乙在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停发职工工资期间仍照常领取高额薪资,遂予追回。乙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乙有权就其被追回的高额薪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不能全额按职工债权受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要件:
  1. 第一,行为人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第二,所得须系利用职权取得的非正常收入;
  3. 第三,返还后形成的债权须分段定性——以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界线,界内部分按职工工资顺位清偿,界外部分列为普通破产债权。 本案:乙系甲公司高管,于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停发职工工资期间照领高额薪酬,属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追回后,乙申报的债权中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按第一顺序职工债权清偿,其余部分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乙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平均工资划界:界内职工债,界外普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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