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与破产抵销权

商法-87 · 债务人财产 · 案例题 · 常考 · 239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丙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此前丙公司租用丁公司机床一台,机床尚在丙公司厂区;丙公司又向戊公司购货,戊公司已发运、丙公司未收到且未付清货款。戊公司另对丙公司负有30万元到期货款债务,主张抵销。问:丁公司、戊公司分别可否取回标的物、主张抵销?
丁公司可取回机床,戊公司可取回在途货物,并可主张抵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第39条规定出卖人已发运、买受人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但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请求交付;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主张破产抵销,但受理后取得债权或明知破产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本案机床归丁公司,可取回;戊公司货物在途未收款,可取回;戊公司所负30万元债务形成于受理前,可抵销。 取回看权属,抵销看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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