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劳动报酬的共益债务认定

商法-214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19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公司仍维持经营。员工乙主张其受理后为维系公司经营付出的工资属共益债务,可随时清偿。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乙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3条:
  1. 第一,债务须于破产受理之后发生;
  2. 第二,须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需;
  3. 第三,内容限于劳动报酬及社保费用。 本案甲公司破产受理后并未停业,乙继续提供劳动,其工资即受理后为维系经营应付的报酬,符合上述要件,故应列入共益债务,并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需等待破产分配顺序。共益债务的认定受理后+为继续营业+劳动报酬=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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