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前后违法转让他人财产的清偿
题干
甲公司8月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7月,甲将租用乙公司的设备卖给不知情第三人;9月又将租用丙公司的设备卖给不知情第三人。乙、丙取回设备未果,均主张按共益债务清偿。该主张是否合法?
乙的损失不能按共益债务清偿,丙的可以。依据《破产法解释(二)》第30条、《民法典》第311条:
- 第一,处分对象须为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本不属于债务人;
- 第二,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交付或登记,即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取回权落空;
- 第三,救济性质随处分时点而定,受理前形成的损失作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受理后因管理人执行职务致损的,按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本案中,乙的设备7月售出,早于8月受理,其返还原物的请求已不能实现,只能按普通债权申报、无从优先受偿;丙的设备9月售出,处分发生在受理之后,系管理人执行职务所致损害,故其主张共益债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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