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商法-85 · 债务人财产 · 常考 · 21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经查:受理前10个月,甲公司将一台设备无偿赠与乙公司;受理前5个月,甲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向普通债权人丙公司清偿到期货款50万元,丙公司未作让步。管理人欲追回财产。问:管理人可否请求法院撤销这两笔行为?
可以撤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企业破产法》第32条,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两类行为: 一是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二是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本案赠与设备发生在一年内,属无偿转让;对丙公司清偿发生在六个月内且未使财产受益,属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财产追回依第34条。 口诀:一年五撤、六月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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