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商法-153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7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甲公司此前向乙公司借用一台设备,乙公司已将该设备转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清价款但尚未实际取得设备。问:该设备是否属于甲公司的财产?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条,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可经管理人取回,该类财产不计入债务人财产。要件为:
  1. 第一,占有依据是借用、租赁、保管等非权属关系,他主占有;
  2. 第二,标的物并非债务人自有,物归原主;
  3. 第三,须通过管理人取回,权利人不得自行搬走。 本案中,甲公司对设备仅有借用占有,占有不等于所有;乙公司系出借人,甲公司从未取得所有权;丙虽已付款但未受领交付,不改变设备归属他人。故该设备应从破产财产中剔除,不参与破产分配。取回权借用、租赁、保管之物不入债务人财产,权利人经管理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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