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货物出卖人取回权

商法-84 · 债务人财产 · 常考 · 202 字 · 9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付三成款后乙公司即发货交丙运输。货尚在途中,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乙公司未向承运人或管理人主张中止运输。三日后货到管理人处,乙公司要求取回。问:该请求能否支持?
结论:不予支持,乙公司只能就价款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受理破产时出卖人已发运、买受人未收且未付清全款的,出卖人可取回在途物,但管理人可付清全款要求交付;在途期间未及时向承运人或管理人主张取回的,货到管理人后再行主张不予准许。要件:已发运、未收到、未付清全部价款、及时行使。本案前三个要件成立,但乙公司途中未主张取回,故货物到达管理人后无权取回,仅余价款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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