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确定与管辖权异议

民诉-147 · 主管与管辖 · 常考 · 296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思考顺序,以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答辩时法院的处理规则。
受诉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应先主管再管辖、先级别再地域逐层判断。
  1. 第一,地域管辖按专属、协议、特殊、一般的先后顺序确定:有专属管辖的优先适用专属规则,其次看书面协议,再按特殊地域规则,最后适用一般地域规则。
  2. 第二,级别管辖重点审查是否属中级法院管辖,无特殊规定即为基层法院;涉互联网案件考虑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3. 第三,被告应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的驳回,该裁定可以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4. 第四,被告未提异议并实体答辩或提起反诉,且不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的,构成应诉管辖。判断口径:先找出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据异议与答辩情况作微调。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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