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民诉-30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2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户籍在广州市天河区,退休后迁至南京市玄武区与女儿乙同住近两年,后患重病赴上海某医院住院并病逝。甲生前在广州市天河区遗留商铺、住房各一套,丙与乙因遗产分割起诉。问: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仅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南京玄武区法院与上海静安区法院均无权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该类诉讼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其规则为:
  1. 第一,案件属继承遗产纠纷;
  2. 第二,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3. 第三,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亦有管辖权。 本案甲虽在南京居住近两年,但起诉前已入上海医院治疗,住院就医地依法不计入经常居住地,故其死亡时住所地仍为户籍地广州天河区;其商铺、住房亦全部坐落于天河区,两个连接点重合,管辖法院唯一确定,其他法院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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