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民诉-132 · 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题 · 常考 · 29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开设古玩店,以借自乙的翡翠观音作抵押,向丙公司贷款200万元;后经营亏损无力还贷,法院判决该翡翠观音归丙公司所有抵偿债务。执行中乙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乙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走哪条救济路径,取决于异议是否指向执行依据本身。
  1. 第一,异议人须为执行标的的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2. 第二,异议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是标的物权属之争;
  3. 第三,异议实质否定执行依据内容的,只能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本案中,乙主张翡翠观音归其所有、甲无权处分,实为否定法院将该物判归丙公司抵债的判决,异议与原判决直接相关,不能另行起诉;且乙的借用关系缺乏证据,法院驳回异议并无不当。故乙应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先看异议打在判决还是打在标的物上,不能一律另行起诉。异议指向判决走再审,指向标的才另诉。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93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