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
题干
甲在乙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购买自营相机后发生纠纷,以收货地为由向该地法院起诉乙公司。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甲注册时已同意的会员章程约定争议由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已字体加黑。法院查明章程中另有大量其他加黑条款。法院应如何处理该异议?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民诉解释》进一步要求,经营者以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的,须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要件有三:
- 第一,该管辖约定须属格式条款;
- 第二,经营者须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 第三,未尽提示义务的,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在会员章程中单方拟定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属格式条款;其仅采用字体加黑,而章程内另有大量加黑条款,该条款与其余条款无明显区别,不足以引起甲注意,应认定乙公司未尽合理提示义务。故该管辖协议无效,异议不能成立。 记忆:格式管辖条款须显著提示,仅加黑等同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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