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

民诉-40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7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乙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购买自营相机后发生纠纷,以收货地为由向该地法院起诉乙公司。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甲注册时已同意的会员章程约定争议由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已字体加黑。法院查明章程中另有大量其他加黑条款。法院应如何处理该异议?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民诉解释》进一步要求,经营者以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的,须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要件有三:
  1. 第一,该管辖约定须属格式条款;
  2. 第二,经营者须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3. 第三,未尽提示义务的,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在会员章程中单方拟定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属格式条款;其仅采用字体加黑,而章程内另有大量加黑条款,该条款与其余条款无明显区别,不足以引起甲注意,应认定乙公司未尽合理提示义务。故该管辖协议无效,异议不能成立。 记忆:格式管辖条款须显著提示,仅加黑等同未提示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77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