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民诉-22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6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住A区)与乙(住B区)订立家具买卖合同,乙交付的家具所用木材质地远低于约定标准,甲起诉乙支付违约金3.5万元。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① 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区法院无权受理。 ② 依《民事诉讼法》第24条,合同之诉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 ③
  1. 第一,连接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履行地;
  2. 第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须按争议标的定性;
  3. 第三,争议标的非给付货币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④ 本案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甲所诉违约金以乙交付合格家具为前提,争议指向交付家具这一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人为出卖人乙,其所在地B区即履行地;B区同时是被告乙的住所地,故由B区法院管辖,A区无管辖权。 合同纠纷看两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履行地不明看标的,其他标的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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