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的管辖确定

民诉-26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8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为名下货车向丙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被乙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坏,交警认定乙负全责。丙公司赔付甲公司后,以代位求偿为由起诉乙。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丙保险公司对乙的代位求偿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与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依据《保险法》第60条,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 第一,代位求偿权须已成立,即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
  2. 第二,管辖应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侵权法律关系确定,不按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3. 第三,可管辖的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与被告住所地法院。 本案中,丙公司已赔付甲公司,代位求偿权成立;事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侵权行为地;乙住所地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属被告住所地。故上述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81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