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
题干
甲原就职于乙公司,双方因离职赔偿涉诉、公司败诉。此后乙公司在其运营的招聘网站上发帖诋毁甲的名誉,甲多次要求删帖未果,遂提起诉讼。甲的住所地为兰州市安宁区,乙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网站服务器设在南京市玄武区。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止一个,三家法院均有管辖权。信息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民诉法解释》第25条: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的实施地含被诉行为所用计算机设备、服务器所在地,结果地含被侵权人住所地。要件拆解:
- 第一,须为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并列作为连接点;
- 第二,实施地落在侵权设备及服务器所在地;
- 第三,结果地延伸至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套用:乙公司网站服务器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属实施地;甲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属结果地;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属被告住所地。故南京玄武、兰州安宁、上海静安三地法院均可受理,甲可择一起诉。 网络侵权三地管:服务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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