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要件

民诉-43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2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在A市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五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因材料质量问题,分公司起诉乙公司,乙公司以该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问:该异议是否成立?
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定法院,但所选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要件为:
  1. 第一,须以书面协议选定法院;
  2. 第二,所选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3. 第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本案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二者同属一个法人,甲公司住所地因而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约定由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上述要件,协议管辖有效。 分公司之责归法人,法人住所地即有实际联系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28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