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货币之诉的履行地管辖

民诉-25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必考 · 20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上海的甲与广州的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2%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乙。乙未按约付款,甲欲起诉。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黄浦区法院与白云区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任选其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法解释》第18条:
  1. 第一,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 第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3. 第三,履行地未约定时按争议标的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本案乙未付股权转让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甲位于上海黄浦区,故黄浦区为合同履行地;乙住所地在广州白云区,故白云区为被告住所地。两法院均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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