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与级别管辖变更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请8500万元,向A市B区法院起诉(A市中院管辖1亿元以上案件)。答辩期届满后,甲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增加至1.1亿元,乙公司遂提出管辖权异议。问:乙公司此时还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①有权,乙公司此时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答辩期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致使案件级别管辖发生变化的,则属例外,被告仍可再提异议。
③
- 第一,异议一般须在答辩期内提出,此为原则时限;
- 第二,原告事后增加诉讼标的额;
- 第三,增加后超出受诉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构成级别管辖变更;
- 第四,该变更不可归责于被告,故被告异议权不丧失,法院应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 ④本案甲公司原诉8500万元,B区法院有级别管辖权;答辩期届满后增至1.1亿元,超出A市中院1亿元标准,构成级别管辖变更,乙公司异议成立。 答辩期内提异议,额增级变权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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