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共同起诉的管辖

民诉-39 · 主管与管辖 / 本书的使用攻略 · 案例题 · 常考 · 27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借给乙5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纠纷由甲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纠纷由丙住所地C区法院管辖,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乙未还款,甲准备起诉。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由甲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丙住所地C区法院无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协议管辖规则,以及《民法典》第686条、《民法典》第687条,此类纠纷的管辖须按下列层次认定。
  1. 第一,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对待;
  2. 第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单诉债务人或将两者一并起诉;
  3. 第三,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的,依主合同确定管辖。 本案中,甲乙借款合同约定由甲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约定有效;丙提供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故甲无论单诉乙,还是把乙、丙列为共同被告,均须按主合同定管辖,由A区法院管辖,C区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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