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管辖的成立条件

民诉-41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3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在A区,乙公司在B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区法院管辖。乙公司未依约交货,甲公司就近向D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问:D区法院有无管辖权?
D区法院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在答辩期内不作管辖异议、径直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可因此取得管辖权。其要件为:
  1. 第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2. 第二,被告就实体争议应诉答辩;
  3. 第三,未触及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强制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选择向D区法院起诉,乙公司答辩期内未提异议并到庭答辩,D区亦不存在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问题,故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双方原定的C区法院管辖协议视为放弃。应诉管辖协议管辖不排斥应诉管辖,被告不异议并应诉答辩即可补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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