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地域管辖
题干
甲住杭州市余杭区,乙住杭州市拱墅区,二人原系夫妻,协议离婚后因位于西湖区的一套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争执。现甲拟起诉乙,哪些法院可以受理本案?
本案属婚姻家庭纠纷,应按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由被告乙住所地的拱墅区法院受理;离婚后的财产争议亦可书面协议选择法院,如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
- 第一,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 第二,房产分割争议仍属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第三,财产权益纠纷可书面协议管辖,选择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本案乙住所地在拱墅区,依原告就被告规则,甲诉乙应由拱墅区法院受理;房屋在西湖区不影响管辖;分割请求属婚姻家庭纠纷,不产生专属管辖;双方无管辖协议,故西湖区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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