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住所地变更的适用
题干
甲与乙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甲住所迁至丙市C区,乙迁至丁市Z区。因服装质量问题,甲诉请乙支付违约金2万元。问: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民诉法解释》第32条。
- 第一,当事人须以书面协议选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 第二,依该协议在起诉时须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 第三,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该方住所地事后迁移的,以签约时住所地为判断基准。 本案买卖合同中已有明确的书面管辖条款,将纠纷交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处理,该条款合法有效,所选地点与争议确有实际联系且指向清楚;原告甲签约时住所在甲市A区,事后迁往丙市C区,并不影响该约定,故管辖权仍归甲市A区法院。 协议管辖锁定签约时的住所地,此后搬迁不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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