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协议管辖
题干
甲、乙、丙出资设立韩某食品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公司章程书面约定,凡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均由章程订立地的通州区法院管辖。后公司严重亏损,甲起诉请求解散该公司。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① 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有效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公司解散之诉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
③
- 第一,该诉属公司解散之诉,原则上归公司住所地法院;
- 第二,其属财产权益争议,法律允许协议管辖;
- 第三,须书面约定且所选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 第四,约定须明确唯一,不得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 ④ 本案甲请求解散公司,通州区为章程订立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章程约定指向该区法院,章程管辖有效;乙、丙间股权转让协议的管辖约定与本案无关,股权转让约定不适用。主管与管辖章程约定优先于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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