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被告的管辖

民诉-35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9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向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的乙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履行地为杭州市西湖区。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的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为甲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甲未付款,乙将甲、丙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支付85万元。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按主合同确定管辖,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的,依主合同而非保证合同定管辖。要件有三:
  1. 第一,须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若仅单独起诉保证人则另按保证合同定管辖;
  2. 第二,连接点为被告住所地,即主合同被告甲的住所地;
  3. 第三,连接点为合同履行地,即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乙同时起诉甲、丙,属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甲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约定履行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有管辖权的是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 一并起诉看主合同,被告住所地加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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