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中各自住所地约定的效力
题干
甲公司在A县,乙公司在B县。双方订立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送货至甲公司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则由各自住所地法院处理。乙公司交货质量不合格,甲公司欲起诉。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仅A县法院有管辖权:甲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其住所地A县法院可以受理,B县与D县法院均无权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协议管辖须符合:
- 第一,采书面形式,且所选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书面且实际联系;
- 第二,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法定连结点中挑选,本案双方住所地均在可选之列,约定有效;
- 第三,该写法并非两方所在地法院并列管辖,谁先起诉就落谁的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甲公司起诉乙公司,A县法院立案后,乙公司住所地法院和送货地法院即不得重复立案,先立案者管辖,排除其余法院。协议管辖约定各自住所地管辖,实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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