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诉的管辖法院

民诉-34 · 主管与管辖 · 案例题 · 常考 · 289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住A区,向B区的乙转账时误将5万元转入W区丙的账户,索还未果,遂起诉丙返还。问:本案应由哪个(些)法院管辖?
本案只能由W区法院管辖不当得利之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A区、B区法院无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据此,
  1. 第一,本案不属法律列举的专属管辖情形不属专属管辖范围;
  2. 第二,甲请求返还的是丙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性质上并非合同之诉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
  3. 第三,管辖连接点只能落在被告一方以被告住所地为连接点。 本案丙收取5万元并无依据,W区即丙的住所地;A区只是甲操作转出款项的地点,B区与被告无关两区均非管辖连接点,故甲只应向W区法院起诉。一般地域管辖 不当得利不是合同,只认被告住所地一个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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