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认定
题干
甲为偿还赌债,对路人乙使用严重暴力。因乙未带现金,甲扣下乙的身份证,威胁乙自行去银行取款,否则报复其女儿。乙赴两公里外的银行取款三万元交给甲。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以暴力、胁迫压制反抗后取得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依据《刑法》第263条。
- 第一,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胁迫压制反抗;
- 第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
- 第三,取财仍处于先前暴力、胁迫的持续支配之下,不以行为与取财同在一时一地即“两个当场”为必要,取财处于同一支配过程。 本案中,甲对乙使用严重暴力,又扣留身份证并以报复乙的女儿相威胁,乙的反抗已被压制;乙虽在两公里外的银行取款,仍属先前暴力胁迫支配下被迫交付,甲因此取得三万元。可见暴力胁迫与取财连续,暴力胁迫与取财连续,当场性不要求同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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