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后取财的定性

刑法-108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7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潜入乙家抢劫,持刀将乙杀死,取财时发现保险柜却不会开启,遂离开向朋友丙学会开柜方法,次日返回乙家打开保险柜取走钱款潜逃。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罪,不另成立盗窃罪。依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法,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1. 第一,客观上须实施压制反抗的暴力胁迫;
  2. 第二,主观上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3. 第三,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须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因果关联。 本案中,甲持刀杀死乙,已属抢劫的暴力手段,其取财目的自始存在;为打开保险柜而外出学开锁、次日返回取款,只是同一抢劫计划的推迟实现,与先前的压制行为具有因果关联,抢劫行为尚未终了,故不另评价为盗窃;所取钱款计入抢劫数额,乙死亡属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有因果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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