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型取财的盗窃与诈骗界分

刑法-199 · 2016—2020年真题 / 2018年真题(回忆版) · 案例题 · 常考 · 25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组织乙、丙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甲在酒店消费三千元,收银员丁某暗中把刷卡金额改成三万元,甲误认而付款,事后丁某拒不返还。对丁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丁某偷改刷卡数额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主流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依《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界分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
  1. 第一,处分意识具体说要求被害人对所交付财物的内容与数额有具体认识;
  2. 第二,诈骗罪须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产;
  3. 第三,处分意识概括说仅要求被害人大致认识所交付财物的种类。 本案甲结账时只知支付餐费,并未认识到被多划走的两万七千元,依具体说其欠缺处分意识,丁某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依概括说甲已同意交付钱款,丁某骗取超出应付的钱款,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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