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秘密窃取与既遂
题干
试述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含义,并说明其既遂判断标准以及警方事先控制下窃取的定性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为构造。
- 第一,秘密性以被害人未发觉为准;被害人客观上已发觉而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觉的,仍属秘密窃取,众目睽睽之下被害人不知情同样如此。
- 第二,既遂采失控说或经扩大解释的控制说,通常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视为行为人取得控制,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是常用尺度。
- 第三,警方事先控制下的窃取,仅成立犯罪未遂,因财物未失控、行为人也无从控制。
- 第四,将财物放入行为人指定的藏匿处即为既遂,不以实际拿到手为必要。判断口径:先定占有,再看控制是否转移。参见《刑法》第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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