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秘密窃取与既遂

刑法-252 · 侵犯财产罪 · 常考 · 25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含义,并说明其既遂判断标准以及警方事先控制下窃取的定性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为构造。
  1. 第一,秘密性以被害人未发觉为准;被害人客观上已发觉而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觉的,仍属秘密窃取,众目睽睽之下被害人不知情同样如此。
  2. 第二,既遂采失控说或经扩大解释的控制说,通常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视为行为人取得控制,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是常用尺度。
  3. 第三,警方事先控制下的窃取,仅成立犯罪未遂,因财物未失控、行为人也无从控制。
  4. 第四,将财物放入行为人指定的藏匿处即为既遂,不以实际拿到手为必要。判断口径:先定占有,再看控制是否转移。参见《刑法》第264条。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50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