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花呗取财的定性

刑法-161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1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网友乙外出游玩,趁乙赏景时取走其手机。分别后甲用偷窥所得的支付密码登录乙的支付宝,冒用乙已开通的花呗额度在商场消费九万元。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依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成立要求:
  1. 第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第二,以平和方式秘密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
  3. 第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财产性利益亦可成为盗窃对象。 本案甲趁乙赏景之机取走手机,又用偷窥所得密码登录乙的支付宝,冒用他人消费信贷额度透支九万元,还款债务落到乙头上,乙的财产因此减少,与前述要件逐一对应。另有观点认为花呗服务商属金融机构,依《刑法》第193条甲冒名骗取贷款,应定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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