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共犯与未松绑致死责任

刑法-109 · 侵犯财产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4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为抢劫将丙打昏并捆绑,正取财时乙路过,甲告知实情,二人共同取走丙的财物,逃离时忘记为丙松绑,丙最终被饿死。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乙就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对丙的死亡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263条、《刑法》第233条及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要件如下:
  1. 第一,后行为人知情后参与实行先行为人已着手的犯罪,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2. 第二,先前的捆绑使被害人陷于无助,行为人由此负有救助义务;
  3. 第三,能履行而不履行,且对死亡结果主观上是过失。 本案中,乙经甲告知实情仍共同取财,承继抢劫故意,与甲构成抢劫共犯;二人逃离时未松绑,违反因捆绑产生的作为义务,对丙饿死有预见可能,故另负过失致人死亡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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