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返还保管物而杀人的定性

刑法-107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6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价值200万元的古董花瓶交乙保管,两年后甲取回时,乙索要5万元保管费被拒,乙起杀心,谎称去卧室取花瓶,趁甲不备持菜刀连砍十余刀致甲死亡。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乙的行为存在两种定性路径,均可成立:整体评价时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分别评价时应认定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并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263条、《刑法》第270条、《刑法》第232条。
  1. 第一,财产性利益可作抢劫对象——返还请求权亦属财产性利益;
  2. 第二,变合法占有为所有——因委托而占有他人财物,经索还仍拒不返还即符合侵占;
  3. 第三,杀人故意与致死行为。 本案乙受托保管花瓶,甲索还时乙拒付返还,其杀害甲旨在消灭返还义务,系以暴力取得财产性利益,可整体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若分别判断,则乙对花瓶成立侵占、对甲死亡成立故意杀人,应予并罚。抢劫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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