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题干
甲将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一周,约定如被盗乙须三倍赔偿。三天后丙盗走该车,丙得知该约定后联系乙,称付5000元即可还车。乙为免赔付款后丙还车。如何认定丙的行为?
丙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第264条;对照《刑法》第274条。
- 第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第二,客观上打破他人平稳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
- 第三,窃取既遂后另索财物,未造成新的财产损害的,不再单独成立财产犯罪。 本案中,摩托车由乙占有而所有权归甲,丙秘密取走该车,同时侵害甲的所有权与乙的占有;乙支付5000元系为免付三倍赔偿、换回本可使用之车,未发生新的财产损失,故对丙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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