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界分

刑法-117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5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手机和车钥匙遗忘在宾馆前台,服务员乙高声询问,丙谎称手机与钥匙系自己所有,从乙手中取走,随后找到甲的车并开走。问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丙取得手机成立三角诈骗,开走汽车成立盗窃罪。依据《刑法》第266条、《刑法》第264条。诈骗罪的构造为:
  1. 第一,受骗人具有处分权限;
  2. 第二,行为人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3. 第三,受骗人据此实施处分行为;
  4. 第四,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将手机与车钥匙落在前台,乙作为服务员实际保管并占有,有权处分手机;丙编造权属使乙误信而交付,甲因此受损,手机部分成立三角诈骗。而按一般社会观念,车仍归甲占有,乙无权处分整车,其只交付了钥匙;丙趁甲不知情将车开走,系秘密窃取,就该车成立盗窃罪。三角诈骗处分权限定诈骗,占有归属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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