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

刑法-110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3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趁路人乙不备夺走其手机,随即被执勤警察抓获,并从甲大衣口袋内搜出一把手枪。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趁乙不备夺取手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并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28条则将非法持有枪支单列成罪。其要件是:
  1. 第一,行为人已实施抢夺行为;
  2. 第二,抢夺时随身携带凶器;
  3. 第三,凶器处于随时可取用的状态,足以压制他人反抗。 本案中,甲趁乙不备公然夺取手机,符合抢夺的客观特征;其大衣口袋内藏有手枪,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无须实际使用亦按抢劫论处;该枪支的持有行为本身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应并罚。携带凶器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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