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持卡人取走卡内资金的行为定性

刑法-123 · 侵犯财产罪 · 案例题 · 常考 · 32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让乙以乙的名义办四张信用卡,交丙用于网络诈骗。卡内11万元系丙骗得,因支付受阻,乙挂失补办后将该款全部取出占有,经甲、丙多次催要仍拒不返还。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乙取走11万元并拒还,构成财产犯罪,具体罪名取决于卡内资金的占有归属,理论上存在三说。依据《刑法》第270条、《刑法》第266条、《刑法》第264条。
  1. 第一,若资金归名义持卡人占有,乙代为保管后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成立侵占罪;
  2. 第二,若资金归银行占有,乙隐瞒来源真相使银行职员误信而付款,成立诈骗罪;
  3. 第三,若资金归实际使用人占有,乙挂失补卡、趁丙不知情秘密转移,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卡以乙名义开立,形式上似由乙占有;但该款系丙骗得并由丙实际控制,乙从未受丙委托保管,而是以挂失补办违背占有人意思转移占有,故多数观点主张构成盗窃罪;亦有观点以银行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为由,认为成立诈骗罪。卡内资金占有归属名义持卡人不当然占有卡内资金,占有归属决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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