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侵吞派送财物的定性

刑法-125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3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被A快递公司借调至B快递公司派送快递,派送期间将所送价值6万元的财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按《刑法》第264条、《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以凭借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为必要,盗窃则以违背他人意志取得其占有之物为核心。其要件有三:
  1. 第一,行为人须属财物所属单位人员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 第二,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 第三,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本案甲仅系借调从事派送,对快递只有临时经手,不属主管、管理人员,取走时亦未借助职务权限,缺少职务侵占的职务要件;其趁无人监管将快递取走,正落入盗窃的评价范围,故应按盗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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