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盗窃罪认定

刑法-114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4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多次侵入某通信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已充值卡数据后写入未充值数据库,使已用尽的充值卡重新获得额度,再对外销售,获利377.5万元。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264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其要件为:
  1. 第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第二,违背权利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
  3. 第三,盗窃数额较大。 本案中,充值卡内的可用额度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甲未经授权侵入通信公司充值平台改动卡内数据,使已经用尽的卡重新获得额度,即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了该财产价值;随后甲将卡对外销售牟利377.5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故甲侵害了他人财产,应以盗窃罪追责。 虚拟财产可作盗窃对象,改数据即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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