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投快递的占有归属与盗窃罪

刑法-113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4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快递员误将甲购买的空调快递放在邻居乙家门口,乙明知该快递系甲所有,仍将其取走。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乙成立盗窃罪。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64条,区别于《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二者界限在于财物是否已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有无受托保管。
  1. 第一,刑法上的占有按社会一般观念判断,只要存在他人事实支配的状态即为他人占有;
  2. 第二,行为人须转移他人占有,将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
  3. 第三,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快递员误将空调投至乙家门口,但从未委托乙保管,乙并非代为保管人,故不成立侵占罪;该空调仍处于甲的事实支配之下,乙明知系甲所有,仍取走据为己有,符合盗窃构成要件。 误投不等于委托保管,占有仍归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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