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刑法-106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必考 · 26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到卖淫女乙的住处嫖娼,见桌上金手镯(价值5万余元),趁乙不备装入袋中。乙发觉后抓住甲,甲挣脱并捡起木棒将乙打倒在地,随后逃离。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①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绑架罪。 ② 依据《刑法》第269条、《刑法》第263条,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③ 转化须具备三要件:
  1. 第一,先行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第二,当场使用暴力;
  3. 第三,为抗拒抓捕而施暴。 ④ 本案甲趁乙不备,将价值5万余元的金手镯据为己有,盗窃已达数额较大且既遂;乙发觉将其抓住后,甲为脱身当场持木棒殴打,暴力足以压制反抗,三要件齐备,应以抢劫罪论处。其入户目的系嫖娼而非劫财,故不属入户抢劫;亦无控制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 先盗后暴为脱身,三罪转化按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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